對于老輩留下來的遺產,如果符合遺產資格的繼承者都會想要去辦理,拿到屬于自己的部分遺產,但是我們也能看到好多因為繼承問題從而產生糾紛事件的案例,那么人們對于遺產糾紛應該如何去解決呢?深圳繼承律師為您進行整理了以下關于遺產繼承解決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產繼承如何高效辦理?
如遺產是房產:
1.在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時,到死者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注銷住所并申領死亡證明;
2. 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應在區市公證處(將原出口商品房轉讓給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財產繼承分為無遺囑繼承和合法繼承兩種。
3.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申請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遺贈接收公證證明(原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
4.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二、繼承產生的糾紛如何解決?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于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財產分割后,債務清償;
(5)債務不影響保留份額的,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 “遺囑應當為無勞動能力、無謀生手段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產。”留給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保障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不受債務清償的影響。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進行分割應當有利于企業生產和生活發展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遺產分割的方法
(1)拆分價值或實物拆分的估值;
(2)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通過采取折價、適當補償問題或者企業共有等方法分析處理。
(3)未繼承、未遺贈遺產的處置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對于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主義所有制經濟組織社會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管理所有。
如果遺產糾紛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建議聘請深圳繼承律師協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