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勞動爭議訴訟中提出反請求勞資糾紛案件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民事案件,應將勞動仲裁作為“先裁后審”程序。一方當事人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15日內提起民事訴訟。若一方不反對勞動爭議仲裁部的裁決,則該裁決為生效文書。如一方當事人的反請求未經過仲裁程序,法院不予受理。
實務觀點
作家姓名:閆謙遜。
資源: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參考——黑龍江法院司法參考系列。
反請求是指在已啟動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關的獨立的反請求,目的在于排除、吞并、消除本訴的訴訟請求。原告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對其提出的起訴要求,被告有權提出反訴。反請求應于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在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是否存在反請求,司法實踐中存在著爭議。前者認為,雖然勞動爭議有其特殊的處理機制,但它也是一種訴訟糾紛,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未作規定的部分,并不排除適用民事訴訟規則,另一方提出反訴的,應予以允許。二是勞動爭議因其特殊的訴訟結構而不允許提起反訴。若當事人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提起訴訟,應立兩案,作為兩案處理。
傾向意見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勞動爭議案件在訴訟程序中應不存在反請求問題。勞資糾紛解釋第9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應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首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是,人民法院應當共同決定。“勞資糾紛解釋(二)”第11條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均不同意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同時審理,雙方當事人為原告和被告。程序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進行審理。
在司法實踐中,不管一方是誰先起訴,其訴訟請求只能是對同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能超越仲裁裁決之外的事項,否則就構成勞動爭議仲裁前置制度。所以,若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未通過仲裁,后起訴被告反訴的請求,人民法院就不能受理反請求的依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反訴權實際上也無法實現。由此可以看出,勞動爭議訴訟從程序規范上排除了反訴制度的存在。
作家姓名:秦德平。
資料來源:勞動爭議審理的審查實踐。
理論界存在不同意見。《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同一判決下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時審理,雙方當事人為原告和被告。因此,勞動爭議訴訟從程序上排除了反訴制度的存在。這主要是因為勞動爭議訴訟中采用了仲裁前置的方式,當事人都是因為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勞動爭議訴訟中允許提出反請求,則在某種程度上擱置了仲裁前的程序要求。